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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子女名义买房,该房屋所有权人究竟是谁?

发布日期:2020-01-06 10:01:03  点击量:3452   信息来源:柯大所 金霞

【案情简介】:杨某欲买房,由于年岁已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贷款买房,便以自己儿子的名义买房,2014年10月18号杨某的儿子与案外人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7年杨某要求杨某的儿子将房子过户给自己,但是杨某儿子的妻子李某不同意,其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故杨某将杨某的儿子夫妻俩一起诉至法庭请求确认其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

【法院判决】:一审判决: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并进行出资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均有规定,认为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表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送,另外杨某没有提供房子所有权归属的书面约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子归属于杨某,因此判决房子不归杨某所有。

二审判决: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是正确的,房子登记在杨某儿子名下,杨某不能充分举证房子的所有权是自己的,因此判决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父母以子女的名义买房并出资,我国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是对子女的赠与,因此如果父母是借用子女的名义为自己买房需要有明确的书面协议,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这样才能规避风险。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案中杨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杨某并没有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法院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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