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7年1月17日,原告李某于通过被告的网络平台“某了么”购买商户为XX串串香生产经营的麻辣烫一份,实付金额33.30元。随后,李某发现该商户XX串串香在网上公布的地址为A地、实际经营地为B地。而春节期间李某走访了B地,未查询到该食品经营单位,而A地距离原告下单地址近25公里,被告在半小时内做好了外卖及完成送餐,明显存在异常。李某,原告向被告的客服电话投诉,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被告均未提供该入住商户的真实资料,故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法律规定,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进行实名登记,入网商户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由于被告未能提供涉案商户的有效联系方法,致使对该商户资质情况无法核查,故认定涉案食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虽然不是涉案食品的生产者,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在网络购物越来越容易,外卖越来越普及的今天,消费者应当注重对自己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方面。过期、参杂头发、杂质的食品等都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主张额外的惩罚性赔偿,向外卖商家经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入网食品经营者具有审查实义务。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若无法查实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供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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