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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擅处亡夫骨灰,判赔精神损失1万

发布日期:2018-10-15 15:10:52  点击量:5608   信息来源:山语所

【案情简介】:2014年1月,刘某因病去世,其妻子A独自将刘某的骨灰盒从殡仪馆领走并进行了处置,未告知刘某父母葬于何处。三年多来,刘某父母多次追问A将刘某葬于何处,A都没有告知。只是称已按照刘某的生前愿望将其撒入长江进行水葬。作为刘某的父母,不知其安葬地点,无法到其安葬地去看望、祭奠,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刘某父母认为,刘某去世后因遗产继承与儿媳A有过纠纷,认定A为此耿耿于怀故意不告知刘某的安葬地。一怒之下,刘某父母诉至法院,要求A告知儿子刘某的具体安葬地点,赔偿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刘某的父母,享有对刘某祭奠的合法民事权益。被告A作为刘某的妻子,单独将刘某的骨灰领出并进行水葬的行为并不当然侵犯二原告的合法权益,但被告A在领取间某的骨灰后,独自将刘某的骨灰擅自处理,没有征得刘某的父母的同意,也没有按照传统习俗习惯,通知二原告等死者亲属到安葬现场与刘某的骨灰“告别”,其擅自处理行为分割了二原告合法的祭奠利益,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且对二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应当承担赔礼道歉和精神抚慰的民事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判决被告A向二原告刘某的父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奠是生者对死者悼念和寄托哀思的方式,符合我国的善良风俗,属于合法的民事利益,应受我国法律保护。祭奠权是近亲属对亡故亲属进行祭奠、悼念的权利,是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民事权利,属于自然人亲属权的一种具体形式。死者的共同近亲属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各方的这一权利。骨灰作为一种特别的物,虽不具有财产性,但具有精神属性。作为过亡人的子女对过亡人的遗骨具有共同的拥有权,任何人未经他人允许不得擅自处置。本案中A在未告知刘某父母的情况下,擅自将刘某骨灰从殡仪馆取走并处置,A的行为使过亡人父母丧失了祭祀、供奉和寄托思念的特定物,侵犯了二人的祭奠权,给他人造成的精神损失,A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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