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张某系某机械厂雇请的焊工,机械厂为张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健康保”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张某本人,《保险单》的投保范围处以小五号字体加粗形式记载了机械厂焊接工(室外及高处)等不能通过本卡投保字样。张某在保险期间因工受伤,向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张某是否属于保险单的投保范围。保险公司庭审辩称《保险单》投保范围中明确记载焊接工等不能通过本卡投保,且该内容以字体加粗的形式对其进行了明确提示,投保人投保时隐瞒了被保险人为焊工职业,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由此认为张某不属于保单投保范围,不应承担保险责任。本案最终调解结案,由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约定足额支付张某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
【律师评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
1.《保险单》中焊工是否属于投保约定不明,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解释。保单投保范围处记载的机械厂焊接工(室外及高处)等不能通过本卡投保的内容,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只有同时满足室外及高处、机械厂、焊接工三个条件才不能通过本卡投保,而保单所称“焊接工”如何定义,室内作业及地面作业焊接工是否可以投保,或者不是机械厂的焊接工是否可以投保,均属于约定不明。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之规定,本案应作对原告有利的解释,焊工并非不能投保,保险人并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
2.保单投保范围不足引起投保人注意,投保人并不违反诚信原则。《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投保单》投保范围部分的字体仅为小五号字(甚至更小),保单虽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了加粗提示,但字体过小明显不足以引起一般正常人的注意,保险公司庭审中无其它有效证据证明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固该条款对被保险人、受益人不产生效力。《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规定: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本案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投保人投保时是否隐瞒了被保险人职业的举证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庭审中保险公司没能提供其对被保险人的职业进行询问以及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职业进行隐瞒的充分证据,因此应当推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并未违反诚信原则。
【律师建议】:鉴于此类争议为保险纠纷案件中的比较常见纠纷,保险公司制作相关保险文本时不应吝啬纸张、规范文本格式,同时应更加注意对投保人基本信息证据收集和固定;投保人投保时应主动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提示和说明,充分理解保险条文的基础上避免出现无法预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