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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城镇房屋修缮发包给个人其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7-08-24 14:08:38  点击量:3278   信息来源:柯大所 周静

【案情简介】:甲公司有甲、乙两个库房。2015年8月31日,甲公司与蔡某某签订《基建(维修)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约定:甲公司将更换、安装乙库房彩钢瓦及甲、乙库房房顶排水槽下水管改换的维修工程发包给蔡某某。2015年9月2日,蔡某某雇请李某某等人施工。2015年9月4日,李某某工作过程中从6米左右高的屋顶跌落受伤。2016年4月19日,李某某向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蔡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以甲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任何资质的蔡某某为由,主张甲公司与蔡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称被告甲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蔡某某,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原告没有相应证据证明被告蔡某某承包被告甲公司甲、乙库房房顶排水槽及槽边的彩钢瓦的拆换和安装需要何种资质及资格,且被告蔡某某和被告甲公司签订的《基建(维修)工程施工安全协议书》有相应约定,被告甲公司按约定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义务。因此,被告甲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释法】:本案甲公司是否应与蔡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甲公司与蔡某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而决定合同效力的关键是对涉案库房的维修是否需要法定资质。

第一,案涉库房属于城市房屋。针对城市房屋修缮,原建设部《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要求,从事城镇房屋修缮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但2002年《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已取消《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中关于房屋修缮企事业单位资质核准及房屋修缮质量评定核准的审批,另外,《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也于2004年6月29日被建设部废除。此后,国务院及住建部未颁布任何法规及规章就城镇房屋修缮资质问题进行规定。

第二,安监总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对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规定了资质要求,但安监总局的现行规定与国务院的决定相冲突。从法律位阶来看,国务院决定的效力高于安监总局规定的效力,因此安监总局关于在2米以上的高处进行房屋维修需要特种作业资质的规定因违反上位法而无效,也即本案不得援引。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安监总局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是法律、法规,因此不属于法定无效情形。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非效力性规定。因此甲公司与蔡某某签订的相关协议有效,具有合同风险阻断效力。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建议】:

1、为维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发包方在发包前应当对承包方的资质及相关规定审慎核查,最好咨询专业人士,以避免因缔约过失而承担意外法律风险。

2、作为普通劳动者,在受雇于自然人雇主时,应当适当注意雇主的责任能力。如从事高风险作业,除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外,最好要求雇主购买相应人身意外险,以便人身损害后果发生后,雇主赔偿和保险赔付能够弥补自身或其继承人所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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