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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确认,给调解吃上一颗“定心丸”

发布日期:2023-08-18 09:08:16  点击量:3360   信息来源:安徽高院

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司法确认案例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26日晚间19时左右,受害人高某在花山区葛羊路路段步行,因路段内多辆汽车违章停靠在人行道内,高某只得在非机动车道上步行,此时恰巧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任某在驾驶电动车时不慎撞倒高某,导致高某受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22事故认定,任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三辆在该路段有明确禁停标志的违停挤占人行道的机动车均承担次要责任。

花山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将本案委派至马鞍山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因本案受害人死亡,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同时涉及多名被告以及相关的保险机构,其中更有三名被告是外地当事人。同时本案中各当事人间的责任划分、保险机构的理赔范围等问题各方均存在争议,特别是关于违停车辆责任承担的焦点问题,致使案件调解过程困难重重。经过充分考量,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决定采用“逐个击破”战术,依次对每位被告做工作,经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在法院主持下,任某与高某家属达成和解。此后,通过对三辆违停机动车车主及各保险公司的多次协调,调解员组织了多轮调解,最终各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由调解员将调解协议通过 “司法道交一体化”平台申请线上调解及线上司法确认,为调解协议赋予法律效力,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顺利解决纠纷。

典型意义:

道路交通纠纷往往存在案件多发、审理周期长、赔偿计算繁杂、及时理赔难等一系列问题。司法确认不收费、可执行、灵活性的特点,为纠纷当事人提供更省时、省力、省钱的纠纷解决方案。本案中,除任某外的三名违停车主对自身过错没有充分认识,均没有认识到自己违章停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重要成因,认为自身责任很小,导致调解在初期遇到阻碍。为此,调解员与承办法官结合现有证据与既往判例作了综合分析和深入研判,在征求各方意见后制定合理化调解方案,成功促成各方达成一致。一方面,借助道交调解委员会专业性、权威性进行调解,起到了“行内人管行内事”的独特效果,进一步提升道交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增强了示范效能;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道交一体化”平台进行解纷,通过“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模式的运用,实现了行政与司法资源的联合联动,突出“联、快、便”三个关键字,助力道交纠纷化解驶入“快车道”,提升群众司法公正体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案例

桐城市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桐城市某房地产公司与张某等29人签订《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向买受人出卖其开发的位于桐城市内的商品房,出卖人应于2021年6月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应当自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合同总价*日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张某等29人按约支付购房款,但案涉商品房因受资金困难及新冠疫情的双重影响,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未能按约交付房屋,实际交付日为2021年11月20日。后原告张某等29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将此29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分配给调解员处理。调解员首先仔细查阅卷宗,了解案件经过,电话联系29名原告本人及代理律师,电话沟通中,各原告及代理律师均表示自己身在外地,不便亲自到场调解。为减轻群众诉累,调解员当即采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原被告双方在线上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中,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存在违约事实,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被告则认为受新冠疫情影响逾期交房,属于不可抗力,且违约金标准过高,要求予以降低。双方争议较大,一时间难以调和,案件调解一时间陷入僵局。鉴于商品房逾期交付容易引发群体事件,调解员采用“各个击破”的方式,分批次约谈了29名原告,在调解中,以“案例+普法”的调解方法为切入点,运用“六尺巷调解法”,采用“听、辨、劝、借、让、和”六步走规程,对各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得失,注重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效应,结合“同案同判原则”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共识。经过充分调查,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等级变化的时间,企业复工招工的影响等因素,最终确认了调解方案。经过短短一周时间,29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全部调解成功,调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及时裁定该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因逾期交房引发的纠纷比较普遍,该类案件虽然单个诉讼标的不大,但涉及同一小区的众多不特定的购房人,容易产生连锁反应,如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在此纠纷中,调解员精准判断症结所在、把脉开方,运用“六尺巷调解法”,引导双方互谅互让,帮助双方当事人找准利益平衡点,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稳定之间实现了互利共赢,实现了“情理法”相统一。调解过程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综合考虑疫情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扣除因疫情防控造成的违约时间并对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和公正、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既维护了购房人合法利益,又考虑到民营企业因疫情造成的停工停产情形,兼顾了消费者和民营企业的双重利益,并最终通过司法确认保障了协议的履行,让协议双方安心、放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案例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安徽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银行开发区支行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开发区支行向安徽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可循环使用额度为人民币300万元的贷款。某银行开发区支行向安徽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足额发放贷款后,该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某银行开发区支行起诉至法院。

接到案件后,谯城法院金融调解室调解员立即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询问是否有调解意向。某银行开发区支行表示其证据充足,且本案金额较大,要求法院冻结该公司账户、尽快判决以便后续申请执行。调解员联系到安徽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询问该公司的经营状况是否正常、逾期还款的理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因资金周转暂时出现问题,出现逾期还款情况,后续业务正常,可以按时还款。调解员及时对接企业协会询问安徽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后得知安徽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尚可。为避免安徽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该案件出现经营僵局,调解员再次做某银行开发区支行的工作,希望其能换位思考、考虑到民营企业经营的困境及风险。经调解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安徽省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两年偿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当场签字并申请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民营企业因生产经营向银行机构融资借款而产生的金融借款纠纷,案涉标的额较大,能否合理解决纠纷关系到民营企业生存发展。传统的先冻结账户后“一判了之”的处理方式,使企业丧失了履行债务及正常生产经营的机会,造成恶性循环。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谯城法院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对矛盾纠纷的分析研判,采取积极沟通、实地走访、多方联动等方式搭平台、建机制、抓实效,重点推进类型化调解,推动构建“调解在前、诉讼断后”分层递进多元解纷模式。根据行业情况,对接行业协会,成立涉金融借贷案件的金融调解工作室,依托在线调解平台,助推涉企纠纷解决的合理化、柔性化、彻底化。同时联系金融业行业机构及企业协会,让企业协会与金融业行业机构双方及时对接沟通,由企业协会向金融机构反馈案涉企业经营状况,对经营状况良好、仅暂时性资金周转的企业及时予以帮助解决,并由金融业行业机构与银行方沟通,对上述案涉企业尽量采取调解方式处理,防止案涉企业出现因案破产的情况,真正做到“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事事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营商环境。”


劳动报酬纠纷司法确认案例

来安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至2023年,陈某等270名农民工在安徽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安排下进入来安某置业公司开发的位于来安县新安镇的工地务工。期间,该劳务公司仅支付工人部分生活费,未按时发放工人工资,且以开发商未按时支付劳务费为由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累计拖欠270名农民工工资超过400余万元。

考虑到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矛盾突出的特点,如案件全部进入诉讼程序不利于尽快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来安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案双方的诉累,本着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来安法院将案件委派至来安县矛盾纠纷调解中心,由该调解中心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同时由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作为农民工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前调解。调解过程中,由于涉案公司配合意愿低,且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大,调解一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将调解情况及时反馈给立案庭法官,立案庭法官及时联系住建部门和劳动部门,邀请他们全程参与调解,在他们的配合下,督促涉案公司积极参与、配合调解、化解纠纷,并与调解员一道耐心听取双方诉求。调解人员围绕纠纷的争议焦点向双方释法明理,鼓励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笔录和调解协议,当天即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也在第一时间将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至此,涉及270名农民工追讨工资的涉诉涉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规范建筑行业、督促建筑企业合法经营、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显得特别迫切。本案农民工讨薪案例,具有人数多、金额大、关注度高、矛盾突出等特点,能否妥善化解纠纷对于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化解信访隐患和维护当地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本案的成功调解,是人民法院落实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充分发挥诉讼和解中心与矛调中心合并办公优势,整合社会调解力量,借助外力,发挥调解合力的结果。本案调解过程中,政府牵头协调,住建部门和劳动部门全程参与,调解成功并进行司法确认不仅化解了矛盾,消除了信访隐患,也为后续同类案件的调审营造有利氛围,达到调解一起、化解一片的效果。

本案中,法院坚持与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了解本地建筑行业发展现状及建筑企业经营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尽职履责,发挥自身职能作用,对规范和促进本地建筑行业和建筑企业的良性发展、切实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有积极作用,也为本地涉企涉工纠纷的化解起到示范作用。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确认案例

肥西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3 年,肥西法院联合肥西县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开展“访千企、解难题”活动时,调研走访某建材公司。该公司提出其与某建筑公司因四年前3000万大标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剩余尾款240余万元仍未归还,但出于双方情谊及合作伙伴关系,不想进入诉讼程序。调研人员向某建材公司建议可以通过诉前司法确认的方式化解纠纷,指出为有效节约企业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避免扩大各方损失,纠纷适宜通过诉前调解方式解决,不仅可以有效节约诉讼时间,也可大大减少经济成本。后期,该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法院委派肥西县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员引导双方进行了多轮磋商。某建筑公司一开始不了解诉前调解及司法确认程序,出现一些不情愿、不理解、不配合的情绪,调解中心法官及时介入到调解中释法说理,明确诉前调解及司法确认裁定本身不会对当事人造成任何征信影响,并用数据和图表的形式将审判程序和调确程序进行对比分析,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地了解。经调解,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某建材公司调解结束后表示:“我公司第一次以这种方式解决资金回笼问题,不仅比普通判决快,而且一次性解决问题,还省了高额的诉讼费,这种司法速度让我们真正体验到‘高效便民’的切实意义”。

典型意义:

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将“为人民司法”落实到企业调研和多元解纷实际行动中,以企业看得懂、能接受、最管用的方式推动“能动司法”释放法治动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民之所盼、企之所需,通过实质高效化解纠纷,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之中可感可触可见司法的社会正面效应。一是调研企业眼明心亮。“访千企、解难题”,不搞形式主义、不说大话套话,奔着问题去,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奔着需要去,给出方便具体的法治建议;奔着实施去,亮出自我革新的勇气担当。二是释法说理独辟蹊径。面对企业负责人“忙”,抽不出时间接受“普法”教育的困境,法院通过大数据比对,形成分析图表,进行“可视化”普法,让多元解纷、司法确认的“高效率”一目了然、清晰可见,节约了普法时间、提升了释法的认可度。三是司法速度快步跟上。员额法官常驻调解中心,释法说理、辅助调解、高效出具法律文书均得到了有效保障,既在实体上实现公平正义,也在程序上让公平正义更好更快实现,通过多元解纷+司法确认切实帮助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将高效司法深植群众心中。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司法确认案例

东至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24日,东至县龙泉镇瀼塘村村民刘升舟因腹部疼痛前往龙泉医院就医, 行“阑尾切除手术”后于8月30日出院休养。9月4日,因腹痛、腹胀前往县中医院就诊,病情加重并转至池州市人民医院,于9月5日医治无效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刘升舟死亡与龙泉医院的诊治有直接关系,遂即产生纠纷。医疗事故发生后,东至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即介入,组织双方调解,第一次调解时双方态度良好,都同意进行医学鉴定,但因鉴定材料不全等,医学会表示没办法鉴定,医院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愿意全责赔偿,故调解陷入僵局。经多次沟通,东至县医疗调解委员会又一次组织双方调解,邀请了瀼塘村村支书、镇司法所、镇综治办,还邀请了卫健委、医疗委以及保险公司等组织、专家共同参与调解。经县里专家对诊疗过程进行评估,基本确定双方责任。经东至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结合法律实践,对死者家属进行细致说理,明确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最终双方一致同意确定赔偿数额,并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司法确认制度具有零成本、可执行性、效率高的特点和优势。本案的化解让申请人真切感受到司法确认的极速效率。同时,相比普通诉讼程序而言,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方不履行时,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本案以“调解+司法确认”成功化解,是落实“把非诉讼解决纠纷机制挺在前面”指示精神的生动实践。一是组织专家评估,破除行业壁垒。医疗纠纷最大的矛盾点在于如何确定医院责任,通常做法有医学鉴定、司法鉴定,但鉴定费时费力,导致纠纷拖延时间长,不利于及时化解纠纷。本案中,东至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通过请专家评估的方式,在专业领域内解决问题,既省时又省力。二是集聚各方力量,稳固调解基础。为让当事人信服,调解委员会通过熟人找熟人的方式,邀请村支书、镇司法所、镇综治办、卫健委、医疗委以及保险公司等组织或专家代表参与调解,巩固当事人与调解组织之间的信任,为调解打下基础。三是司法确认是保障。因医院买了医疗事故责任险,在具体赔付时需要分两次给付,这对死者家属来说,存在一定的赔付隐患;对医院来说,赔付完了也担心死者家属再次上访等。为让当事人放心,调解委员会联合东至法院一起通过“调解+司法确认”方式,消除了当事人的顾虑,让这起纠纷圆满解决,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1.什么是司法确认程序,它与诉讼程序有何不同?

司法确认程序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一种。它是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之外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进行自愿性、合法性的审查,并赋予其强制执行力的非诉程序。同时,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法院不收取任何费用。因此,相比于“打官司”,司法确认程序具有更为高效、便捷、低成本的特点。

2.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后想申请司法确认,需要什么手续和材料?

双方当事人需要在30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并应载明有代为办理司法确认申请的特别授权。

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司法确认申请书、由调解组织或调解员确认的调解协议以及主要证据材料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如未及时提交上述材料的,法院会要求当事人限期补交。如果没有及时补交的,法院可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

3.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是否可以申请司法确认?

申请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必须是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法院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

4.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出具的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强制执行力?

具有强制执行力,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后作出确认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与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当事人如果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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