涪陵法律服务行业警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1月20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加快法律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依法保护涪陵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警示名录管理,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侵犯和损害涪陵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权益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列入警示名录,在一定期限内向涪陵法律服务行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涪陵律工委”)负责制定警示名录管理办法,负责警示名录的审核、列入、移出、公示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涪陵律工委应当主动接受涪陵区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业党组织对警示名录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或人员应列入涪陵律师行业警示名录:
(一)伪造证据或恶意扩大负面信息,故意诬陷、诋毁、侮辱涪陵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
(二)在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实施针对律师事务所的打、砸、堵、辱骂等行为的;
(三)对依法执业的律师在履职时进行人身攻击的;
(四)恶意违约、拒绝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支付和其他义务的;
(五)故意伪造主要证据或编造虚假事由向有关部门举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
(六)其他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涪陵律工委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网站、门户网站、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报送等多种渠道获取符合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信息。
第七条 警示名录信息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基本信息(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相关事由等)。
第八条 涪陵律工委应当对拟列入警示名录的组织或个人信息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全面准确。
第九条 警示名录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布:
(一)通过涪陵律师网向律师事务所、律师公开;
(二)通过涪陵律师工作群公开;
(三)通过涪陵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公开。
第十条 公布期限,即将组织或个人列入警示名录的期限,一般为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至36个月。具体期限根据情节轻重程度确定。
第十一条 在公布期限内可以实施以下措施:
(一)警示涪陵律师事务所审慎受理案件;
(二)明知委托人列入警示名录而接受其委托的,委托人应作出书面承诺,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权益、不得诋毁涪陵律师行业;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律工委作出合理说明;
(三)对列入警示名录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提供风险代理和法律援助;
(四)不提供免费咨询、代书等无偿服务。
第十二条 涪陵律工委调查终结,认为应当列入警示名录的,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列入警示名录的情况通报涪陵各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列入警示名录的组织或个人公示期限届满的,相关警示信息应及时移出警示名录。
如发现在公示期限内再次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视情况延长公示期限。
第十四条 涪陵律工委维权及纠纷调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查是否列入警示名录,确定公示期限,受理当事人陈述、申辩等事项。
第十五条 涪陵律工委维权及纠纷调处专门委员会工作人员在警示名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涪陵律工委负责解释,自律工委全体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