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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专业(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18-08-29 17:08:08  点击量:4414   信息来源:区律工委

(2018年8月10日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第二次主任办公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顺利开展重庆市律师协会涪陵区律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涪陵区律工委)专业(门)委员会的工作,规范专业(门)委员会的活动及专业(门)委员会委员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涪陵区律工委根据涪陵行业现状及发展需求,设置若干专业(门)委员会。

涪陵区律工委根据情况变化,可以调整专业(门)委员会设置及专业(门)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三条 设立专业(门)委员会旨在发动会员积极参与研究律师执业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或疑难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提高律师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增强涪陵律师的整体实力,规范涪陵律师执业活动。

第四条  涪陵区律工委各专业(门)委员会是组织会员学习、交流,指导律师开展业务活动,调研涪陵律师界面临的共同问题,涪陵律师维权及纠纷调处,配合地方党政、司法机构或其他律协组织完成相关具体事务的涪陵区律工委的基本组织。

第五条 涪陵区律工委成立的专业(门)委员会,按《重庆市律师协会章程》规定报重庆市律协备案。

第二章  专业(门)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六条 专业(门)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开展业务理论研讨工作,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

(二)就本辖区司法活动以及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经授权代表涪陵区律工委或以涪陵区律工委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四)就疑难案件和社会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

(五)协助培训委员会开展培训工作;

(六)在涪陵律师涉及的代理合同纠纷、职务类侵权纠纷时,调处纠纷,维护涪陵律师权益。对违规违纪律所和律师予以批评并限期要求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律所和律师,向重庆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报送相关材料并请求予以惩戒。

(七)完成涪陵区律工委及上级律协指派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及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专业(门)委员会委员由会员报名,经秘书处审核后,由涪陵区律工委确定。

每个专业(门)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名,不多于15名。

第八条 担任涪陵区律工委专业(门)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具备良好的执业声誉,未受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二)在涪陵区执业;

(三)本科以上学历,理论功底扎实,业务经验丰富,且在拟报名的专业(门)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具较高的知名度;

(四)在拟报名的专业委员会所涉业务领域代理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发表过专业文章;

(五)有志于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的法律业务探索与研究 ;

(六)积极履行委员职责,热心律工委工作,参加专委会活动。

第九条 专业(门)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专业(门)委员会各项活动;

(二)对本专业(门)委员会委员的增补享有提名权;

(三)对撤销本专业(门)委员资格享有建议权;

(四)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及重庆市律师协会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专业(门)委员会委员身份。各专业(门)委员会委员在使用该身份用于宣传或其他合理用途时,不得损害其他律所和律师合法权益。

(五)涪陵区律工委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专业(门)委员会委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积极、按时参加本专业(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主动完成本专业(门)委员会主任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应事先请假并取得专业(门)委员会主任同意;

(四)热心倡导、参加相关业务活动,组织和帮助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

(五)不得利用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所执业的律师事务所牟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损害专业(门)委员会的声誉;

(七)遵守有关专业(门)委员会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 专业(门)委员会委员不再从事律师工作,或执业许可地不在涪陵区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涪陵区律工委会员只能加入一个专业(门)委员会;拟转任为其他专业(门)委员会委员的,应先行放弃原委员会委员资格。

同一律师事务所在同一专业(门)委员会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名,超过30名(含30名)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增加委员人数,但最多不得超过3名。

律师事务所在重庆市行政区划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与该律师事务所视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当选委员的人数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专业(门)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在一个工作年度内未经批准,累计两次不参加本专业(门)委员会全体委员活动的;

(二)不参加本专业(门)委员会活动的次数超过本专业(门)委员会活动总次数50%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被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处分的;

(四)拒绝接受或不按时完成本委员会工作任务的;

(五)不当使用专业(门)委员会名义或专业(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身份,对外进行宣传,为本人或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利益并不当排除其他律所和律师业务、损害其声誉的;

(六)有其他严重违反专业(门)委员会规则和协会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 专业(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专业(门)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有超过1名律师当选同一专业(门)委员会副主任及以上职务。

第十四条 涪陵区律工委专业(门)委员会主任由涪陵区律工委主任会议提名、涪陵区律工委全体会议决定,并报涪陵区司法局律师管理科备案。

第四章  专业(门)委员会活动

第十五条 各专业(门)委员会应当在每一个工作年度结束之前一个月,根据已经批准的涪陵区律工委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制定本专业(门)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于上一工作年度结束之前15个工作日内报涪陵区律工委秘书处备案。

第十六条 专业(门)委员会可以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业务观摩、业务培训、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书、义务咨询、法律宣传宣讲等多种形式开展本专业领域工作。涪陵区律工委鼓励各专业(门)委员会之间的横向合作。

第十七条 各专业(门)委员会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全体委员活动,并根据需要吸收和鼓励非委员,特别是年轻律师参加。

专业(门)委员会应将活动情况报涪陵区律工委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各专业(门)委员会不能根据本规则报送年度工作计划,或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后不能按计划展开相关活动的,涪陵区律工委经和涪陵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会商后,有权重新组建该专业(门)委员会,原专业(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务自然丧失。

第十九条 各专业(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不得将专业(门)委员会公共活动服务于某一律所或律师及其客户。违反本规定并拒绝改正的,由涪陵区律工委委员全体会议决定取消责任人委员或主任、副主任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律所禁止、打压或故意设置障碍影响本所委员履职的,对律所予以批评指正。拒绝改正的,向涪陵全体律师公示并予以谴责。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规则作出处罚决定的,相关责任人不得出席相关会议。但可以在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经涪陵区律工委全体会议批准后实施。

涪陵区律工委各专业(门)委员会组成名单为本规则附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各专业(门)委员会的产生及其日常活动应受涪陵区律工委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涪陵区律工委各专业(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各委员基本信息在本规则通过之后在重庆涪陵律师网公布。基本信息应当包含姓名、性别、所在律所、执业证号、登记照。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涪陵区律工委主任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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